游珊珊律师

游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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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综合

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起诉获赔4万!

来源:游珊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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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尽管法律制度随着国家的发展也在不停地完善,但是部分劳动者与企业的法律意识还是很薄弱,在未了解劳动法的前提下,相信很多人对待劳动合同的认知,只停留在这是企业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合同的简单书面形式,却不知签与不签有何利弊,下面请看相关案例分析,相信看了之后对签订劳动合同会有基本的认识。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某,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被告:××仪表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32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销售经理,工资为月薪60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5月2日,之后被申请人未再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月3日,被申请人口头无故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诉讼请求: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42日至20181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828 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度及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 工资差额5517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裁决结果:

一、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52日至2018113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合计40965. 52元;

二、 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614. 43元;


评析:

原告郭某2016年329日入职××仪表有限公司,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5月1日。之后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简而言之,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须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郭某入职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未与劳动者续签,因此需按照法律规定,做出相关处罚。在员工角度来看,熟悉劳动合同法是重中之重的事情,能举起法律的权杖,保护自身权益。许多无良企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挑战劳动者的智慧的同时挑战法律的底线。最终被罚双倍工资,得不偿失,何必呢?从这个案例得知: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劳动者们,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法律为我们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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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游珊珊
  • 执业律所: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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