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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期间提前开溜,路上遭遇车祸竟然不属于工伤!

来源:盈科长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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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B是某公司员工,平时早上9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就在这一天,阳光明媚,小B一看手表发现才下午两点,离下班时间竟然还有3个小时。此时不溜更待何时,于是小B开心地骑上小摩托回家了。可谁曾想途中出了车祸,小B的诊断结果为闭合性胸部损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B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认为小B受伤不属于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支持了公司的意见。

     小B向法院起诉,一审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小B不服,本案进入二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小B的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为什么小B受伤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呢?

     用人单位抓住了一点——小B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并非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

     小B在上班时间提前开溜,用溜这个字说明小B没有请假,擅自早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童鞋肯定要站出来说了,你看,这不是写着,上下班途中嘛!提前下班也是在上下班途中啊!

      当然你说对了,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有按照工伤认定了的。

      你们肯定又要问,那这种情况到底属不属于工伤啊?

      先说说司法实践中按照工伤认定的原因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8月17日 国法秘函[2005]3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

       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注意这个答复里写到的“违反企业内部规定”,提前下班当然是违反企业内部规定的,根据这个答复,提前下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在发展,法学界的一哥也在变化,我们来看看现在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含两个要求,一是合理时间,二是合理路线,早退是否属于合理时间需要由裁判者自由裁量,像这种提前3个小时回家,很难被认定为合理时间,当然你提前10分钟开溜就比较容易被认为是合理时间了。

      当然,还要注意这个合理路线,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名男子下班了去洗个脚,出了交通事故,最后没有认定为工伤,当然他洗脚的地方也比较奇葩,而且还跟他回家的方向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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