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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应清偿被继承人所负债务?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9-1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被告周某与张某涛曾系夫妻,张某系周某与张某涛的婚生子,张某涛已于2020年去世。2018年1月18日,张某涛向原告曹某借款1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息1.3%支付,后张某涛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购买了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周某名下。周某与张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张某涛去世前也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2021年,原告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以下诉求:1、判令被告周某向原告清偿所欠借款100000元及所欠借款利息110383.33元;2、判令被告张某在所继承张某涛遗产范围内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9089.16元,合计149089.16元;二、驳回原告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在我国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仅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负清偿责任,不负无限清偿责任,即继承人继承多少遗产,其偿还遗产债务的限额也就是多少。当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如果继承人自愿替被继承人偿还其他债务,法律也尊重当事人的这种自主选择。但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则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首先曹某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借款难以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曹然要求周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其次,张某系张某涛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张某涛生前未留有有效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其所留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张某并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且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该房屋系张某涛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曹某与张某涛未约定本案借款本金的还款期限,曹某可随时要求张某涛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去世,已事实上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继承张某涛的遗产份额已经可以覆盖本案债务,故张某应对张某涛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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