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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所产生的利润以及债权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2-08 浏览量:0

- 案情简介 -

原告杨女士与被告彭先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并且育有一子彭某。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发生争吵,杨女士多次殴打彭先生和婚生子彭某。双方在多次协商之后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性。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女士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判令婚生子彭某由彭先生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商品房一套、车辆2张、自建房屋和林地,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设立的有限公司所产生的利润、债权约120万元。


- 案件经过 -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彭先生的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对案情作了确认和分析,并与委托人彭先生进行了多次详细的沟通。在仔细了解双方感情存在的问题,子女及共同财产债务情况后,经过多次协商修改最终针对性的制定了办案方案。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杨女士联系沟通,了解对方的想法和态度,并邀请对方到律所进行协商。经过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双方在孩子抚养权归属达成一致,但对于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夫妻债务分割不能达成一致。对此,承办律师及时与委托人彭先生取得联系并开展相关工作。鉴于委托人彭先生的财产以及夫妻债务复杂,双方调解不成,承办律师及时展开了多项取证工作。此次取证涉及原告杨女士的多张银行卡交易明细、房屋产权信息、公司开支、派出所出警记录等。在经过一审和二审后,最终取得胜诉,为委托人争取到较满意的结果。


- 案件结果 -

经过审判,一审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被告彭先生抚养且原告杨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夫妻共有的商品房归被告彭先生所有,被告彭先生补给原告杨女士230000元;4.比亚迪轿车归原告杨女士所有,大众越野车归被告彭先生所有;5.被告彭先生所欠的信用卡债务由彭先生自行清偿,由原告补给被告45000元,原告从被告处转走的23300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给被告11650元;经相互抵消,实际由被告彭先生补给原告杨女士240850元的判决结果,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的自建房、林地以及公司利润债权依法予以驳回。二审法院在原告杨女士提起上诉后展开了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人杨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鼎麒说法 -

本案结案方式属于人民法院判决结案。即通过庭审、质证、辩论等阶段,最终由法官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相应判决结果。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女士要求分割共有的自建房屋、林权、公司权益的请求是否成立?结合本案分析,我们需要明确的首先是自建房建盖情况,在本案当中,该房屋的建盖是由原告、被告、被告母亲三人共同出资建盖,但是该房建在被告家政府赈灾安置的宅基地上,现被告母亲尚在,该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不做处理;其次,对于原告杨女士提出的要求分割被告家林地的诉讼请求,经查实,该林地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包到户时被被告彭先生家分得,且被告兄弟二人在分家时已经对该林地做了划分,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再而,原告杨女士主张的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公司的利润、债权约120万元不予认可,是因为该公司为依法成立的公司,为独立法人,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及承担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公司股东及其他权利人不能突破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直接要求享有公司对外的债权,利润或债权还涉及其他债权债务人的利益,不属于依法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且在本案当中,原告对于该公司存在约120万元的利润并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彭先生对公司处于负债情况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但双方对于补偿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法院不予处理。本案的主要难点在于案件内容复杂,证据多项调证繁琐,承办律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基本理清相应账目以及证明文件,原告杨女士存在不同意见且协商无果,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调解。经过多次与委托人协商沟通,确定案件事实,相互信任合作,最终取得了使委托人满意的结果。在整个案件中,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的承办律师一直认真对待每一笔往来款项,理清自己的思路,做到心中有数。在和当事人的沟通上也花了很多功夫尽量委婉的进行沟通,降低了当事人对钱财问题的敏感反应,为他们做好心理预期建设,以促使案件取得让人满意的结果,也真正实现了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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