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常栋律师

朱常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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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过户如何认定?

来源:朱常栋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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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一方在结婚之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在结婚之后才办理的过户手续,这种情况十分常见。于是就很多人疑惑,婚后过户的房屋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呢?婚前财产婚后过户的性质如何认定?

婚前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

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婚后过户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上可知,结婚前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只要没有明确的约定,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夫妻一方个人贷款购买的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现在你知道该如何认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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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常栋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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