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云艳律师

庄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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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出资人权益保障探究

来源:庄云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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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限制,一些购房者为了买房会借用其他有资格的人的身份进行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待自己得到购房资格,再由登记人过户给出资人。但是,“借名买房”是一项存在风险的民事活动,有些房屋登记人不仅不同意将房屋再过户至出资人名下,甚至会主张自己是房屋所有人而要求出资人腾退房屋。本文从保护出资人出资权益的角度出发探究“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有关借名买房的案例可以归纳出两种解决方式。主流判决思路可归纳为:在“借名买房”合同成立的情形下,此合同可约束出资人与登记人,登记人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实际出资人,但合同形成的是债权法律关系,根据物权公示主义,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是登记人。另一种判决可归纳为:在“借名买房”合同成立的情形下,登记的权利状态因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而被否认,出资人为所有权人,但是,若想使法院作出推翻已登记权利状态的判决,对证据的要求非常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所以,出资人在不违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登记人协助自己办理过户登记。

律师提示,借名买房隐蔽性强,往往发生争议时距离签订合同已过多年,证据难以寻找,且法律、法规、政策也有可能发生巨大变化,这些都是签订“借名买房”合同时应当考虑、设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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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云艳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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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庄云艳
  • 执业律所: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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