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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十大亮点

来源:李自洁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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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民法典于2020528审议通过,将于202111日起正式施行新编纂的民法典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民法典正式出台后,相应的单行法将被废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关于结婚、离婚、家庭关系的规定,是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内容,下面逐一给大家简要介绍其中的十大亮点。

 

一、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延续了原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新增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范。

另外,基于现实国情的需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内容。

 

二、患有疾病不禁止结婚,但如果隐瞒对方,则对方有权撤销婚姻并要求赔偿。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这是尊重婚姻自主权的体现。

但夫妻间的坦诚很重要,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对于“重大疾病”的范畴尚待进一步解释。

 

三、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现行婚姻法如果当事人因重婚、近亲婚、早婚、被胁迫结婚等原因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或要求撤销婚姻,法院只能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并不能同时判决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而根据民法典,上述原因起诉的当事人,只要对婚姻无效撤销并无过错,均可以同时主张损害赔偿。

 

四、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增加列举了“劳务报酬”、“投资收益”,更加符合现代社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现实情况。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进一步确认了“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认定规则。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五、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男女双方要亲自去民政局两次方可完成办理。

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应由双方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提交申请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个三十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冷静期”。

冷静期满后,男女双方均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则需要在三十日内再次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发证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六、首次诉讼离婚不成,分居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目前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有可能两次、三次起诉都无法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实施后,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变。根据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七、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明确界定了“哺乳期”的年龄限制,以增强可操作性。

另外,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则应询问并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八、对家庭事务付出更多的一方离婚时可获补偿。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而民法典删除了上述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定条件扩大了离婚补偿的适用范围

 

九、婚内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将少分或不分。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删除了上述条款中的离婚时这一时间限定条件,并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这类情形,强化了夫妻共同财产安全的保护。

 

十、离婚财产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增加兜底

现行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也就是说,对于婚内出轨这类未作明确列举的行为,无过错方将有权在离婚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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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自洁
  • 执业律所: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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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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