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保证方式保证责任承担不一致,你知道吗?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
王先生向李先生借款100万元,李先生为出借人,邓先生为保证人,三方在借条上注明:如王先生到期不能清偿,由邓先生负责清偿。债权到期后,李先生直接起诉邓先生要求清偿。
案例2:
王先生向李先生借款100万元,李先生为出借人,邓先生为保证人,三方在借条上注明:邓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到期后,李先生直接起诉邓先生要求清偿。
案例3:
王先生向李先生借款100万元,李先生为出借人,邓先生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债权到期后,李先生直接起诉邓先生要求清偿。
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例1中邓先生为一般保证人,债权到期后,李先生需先要求王先生还款,在王先生无法履行还款责任后才可向邓先生主张保证还款责任。案例2和案例3中邓先生为连带保证人,王先生在债权到期后可直接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在签订借款协议时需明确约定自己的保证责任,如果仅仅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往往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如果约定在借款人无法清偿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的,属于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出借人首先必须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在其无法清偿(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协议时也注意要么不约定保证方式,要么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及时追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