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贤南律师

邵贤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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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南昌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医疗纠纷

结婚反成冤家,女方起诉多次终于离掉。

来源:邵贤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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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反成冤家,女方起诉多次终于离掉。


一、案情摘要

   2014年9月何某(女方)与李某(男方)登记结婚。2014年10月, 男方对女方多次实施暴力, 女方报警处理。但事后男方不予承认,女方拿他也没有办法。从此,双方开始分居。双方并无共同财产及小孩,女方先后曾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一次起诉后撤诉,另外两次法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来,女方找到我,请我作为其代理律师。


二、律师点评:

1.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一种方式是双方经过协商就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后,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前述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

另一种方式是协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协商,坚持离婚的一方可持起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孩子的户口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诸如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所以,能尽量协议离婚,还是要尽量协议。原因是打官司离婚,耗时长、耗金钱,可谓是“劳民又伤财”。

    2.本人代理的这起案件后,虽然男方一直不同意离婚,由于我方开庭时开庭效果好,通过庭审调查、发问辩论,最后男方当庭同意离婚(虽然心里有点无奈),法院制作调解书(我国离婚调解书同法院判决书、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这样,我们圆满的化解了两家一直以来的恩怨,我的当事人也终于可以释怀了,开始了新的生活!

     3.有的当事人有一个误区,就是觉得起诉2次就一定会判决离婚,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理解。法院要判决离婚,必须是起诉一方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婚姻法第32条),确实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才会判决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可以搜集相关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过错方的赌博、吸毒、分居两年以上、重婚、或者被判处刑罚等的材料,同时,根据本人经验分析,在专业人事的指导下进行诉讼,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那么离掉的可能性非常大。毕竟第一次起诉离婚就离掉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以上是本人办案心得,希望可以帮到你!如果需要,可以上门咨询或者电话咨询,我将适当安排时间解答你的咨询。


三、附上法律文书: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赣0112民初XXX号

原告:何某(化名),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系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化名),男, 汉族。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诉讼一代理人邵贤南、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原告何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李某相识,并于2014年9月登记结婚。2014年10月,被告对原告先后两次实施暴力行为,经新建县公安局验伤结果为轻微伤,严重伤害原告感情。2014年10月 22 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原告撤回起诉,自2014年10月22日全居至今。2016年321日,原告第二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 2016年59日法院认定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 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8月,原告第三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在2017 年9月12日庭审结東的下午,被告父亲抢夺原告弟弟脖子上的金项链导致原告精神一度失常,住进精神病院,对原告造成巨大精神伤害,现原重与被告之间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 故向法院起诉与被告李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同意与原告何某离婚。

二、原告何某同意返还被告李某结婚彩礼10000(已当庭支付)

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300元減半收取150元, 原告何某同意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律法规: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以上内容由邵贤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邵贤南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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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邵贤南
  • 执业律所: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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