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春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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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类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原则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03 浏览量:0
(一) 同一事实
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曾明确,关于刑民交叉问题,鉴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程序和职能,分开审理是原则。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可从行为主体、法律关系以及要件事实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
具体在骗取贷款类刑民交叉案件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往往同时也是金融借贷民事行为的主体,骗取贷款类的犯罪人和受害人亦是金融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贷款纠纷案件的争议事实同时也是构成骗取贷款类犯罪的要件事实,符合“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
(二)程序上:原则上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当前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基本明确,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同时涉及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根据犯罪嫌疑的发现时间,刑民交叉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
一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物质赔偿问题。
二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此时主要实行“先刑后民”原则。即法院在已经受理但未正式开始审理前,审查发现民事纠纷案件确有存在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并将相关材料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2]
但实践中存在一些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无法归案,导致刑事诉讼程序无法正常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也无法进行,降低了案件审理效率,不利于对被害人的权益予以及时救济。[3]
三是民事诉讼审结后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立法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仍具有执行力,此时刑事诉讼应当独立进行。如果刑事案件最终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受害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获得救济。
骗取贷款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并且需要对骗取手段的性质进行判断,民事诉讼途径对此往往难以查明和认定;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会采用更加多元的手段调查事实,经刑事侦查的案件事实也会更加全面且更加接近客观真实。故在骗取贷款刑民交叉案件中以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为原则,亦可最大限度地帮助司法查清事实以及判断民事合同效力,或确定各方过错程度。
(三)实体上:刑民责任相互独立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保护法益、责任形式、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具体而言,刑法的目的是规制和惩罚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而民法以平等主体的意思自治为基础,规范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保护权利和救济损害,以保障民事交易的正常运行和发展。[4]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虽然刑诉程序包括追赃、退赔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但在民事权利未得到充分救济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并非因承担刑事责任而免除。故在骗取贷款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刑事程序终结后,当事人未得到足额赔偿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当然,刑民交叉案件可能存在受害人因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双重受偿的问题,最高法认为可通过执行程序中协调刑事退赔责任与民事责任等方式加以解决。即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赔偿范围内予以扣减,来避免被害人双重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