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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约定公司未按时完成投产任务须向股东赔偿,有效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9-11 浏览量:0

要旨


股东是公司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股东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公司未按时投产时应赔偿股东损失的合同条款,不合理地降低了股东本应承受的经营风险,实质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股东权利的滥用,应依法认定无效。



一、股东应当正视自己出资人的地位,依法合规的行使股东权利,认识到权利、责任及风险的一致性。因为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既享有资产收益的法定权利,也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股东作为剩余索取权人,更是公司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违反权利、责任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实质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二、各股东之间在安排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可以直接在合资协议中约定,当某一股东违约时由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股东违约却由公司来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公司财产只有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公司债务后有剩余的,股东才可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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