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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并不排除所取得的财产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8-14 浏览量:0
《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关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属,《婚姻法》第12条明确,“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进一步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依照前述规定看,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属于同居关系,那么双方当事人各自取得的财产就归个人所有。但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视同为共同共有,即每个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履行共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