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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朋友四种情况车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8-31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旷某系小轿车的所有权人,旷某将自己的小轿车转让给了欧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彭某向欧某借用该小轿车。彭某无证驾驶该车将邱某撞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驾驶人彭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彭某、欧某连带赔偿原告邱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及伤残赔偿金共计16320元,被告旷某不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结合从上述案例,分析本起交通事故有哪些主体需承担事故责任。

1、首先在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层面进行责任认定。

《侵权责任法》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车辆借给别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责任问题,基本上采纳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来判断,即:谁支配管理车辆和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取利益,谁就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所以首先由使用人彭某承担责任。

 

2、车辆所有人需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应由登记的机动车所有者还是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旷某系小轿车的所有权人,旷某将自己的小轿车转让给了欧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旷某无需承担责任,欧某作为受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人需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在出借车辆场合,车主与使用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其他连带因素,因此,即使由于车主的过错和使用人的驾驶行为结合造成第三人损害,车主承担的也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温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知道了这些具体规定,借车给朋友时,有以上四种情形的就要千万注意!


作者:韩宇龙     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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