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明军律师

翁明军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征地拆迁,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我出钱买房,却登记在她名下,房子到底归谁?

来源:翁明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4
人浏览

【关键词】

房屋所有权人/登记所有

【裁判要旨】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基本案情】

 郭某、文某自2005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23月份,文某委托郭某作为其代理人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以文某名义向银行贷款93万元购买了本市真金路4572401室房屋,合同价为143万元,实际成交总价165万元(包括房屋装修)。同年43日,经相关房产部门核准登记,文某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之后,郭某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11年,文某提出分手,郭某仍居住系争房屋内。2014年,文某向郭某提出要求其迁出系争房屋,遭拒。

【裁判结果】

法院判定郭某败诉,文某为房屋唯一所有权人,责令郭某限期搬离此房屋。

【律师分析】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系争房屋所有权人为文某,结合该房屋的买卖过程,买卖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均系文某委托郭某以文某的名义进行,即购房人、借款人均为文某,故文某应为系争房屋唯一的合法权利人,郭某请求确认其在系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得不到法律支持。郭某未能提供其支付首付款的确凿证据,关于郭某提出房屋贷款系其归还及其支付购房税款等,即使该事实成立,也不能成为其可拥有系争房屋产权的法定事由。

 

【免责声明】

本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15日内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翁明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翁明军律师咨询。
翁明军律师
翁明军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472人好评:40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总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翁明军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8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总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