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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借款的利率和利息?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2-03 浏览量:0

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从民事基本法层面否定了高利放贷行为的合法性,但是高利贷的利率如何认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对于超过法定上限部分的利率进行了否定评价,但并未明确相应放贷行为的违法性。《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即将“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刑法领域认定非法放贷行为的标准之一,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借款利息,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实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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