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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离婚抚养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5-29 浏览量:0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黄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某县某镇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黄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某街某号某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三女黄某丙由上诉人抚养,大女黄某甲和二女黄某乙由被上诉人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关于大女黄某甲(11周岁)、二女黄某乙(11周岁)和三女黄某丙(5周岁)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抚养费的金额过高,偏向被上诉人太多,而于上诉人而言过于不公平、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重新查明事实与判定,支持上诉人诉请。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与三个女儿有着深厚的渊源,一直相处融洽,不存在不利于抚养的因素。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经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并共同生育了三个孩子,婚后上诉人的工资卡也长期交由被上诉人支配,双方共同购置了房屋,后因诸多原因而产生嫌隙才致感情破裂,离婚首先是父母的事情,也是无奈之举,但上诉人与三个孩子却从未间断联络,即使诉讼期间也承担着孩子的抚养费用。三个女儿出生后都有在上诉人老家赣州某县生活,二女黄某乙与上诉人父母关系很好,甚至可以用赣州方言正常交流,因为诉讼才被被上诉人无情阻碍,小女儿至烫伤前也在赣州某县生活,可以说三个女儿与上诉人一开始就有着很深的生活渊源。后在上诉人父母的资助下,双方在南昌购置了房屋并共同生活,上诉人努力工作养家,其乐融融,为的是为小家庭撑起一片天,实际上也是上诉人的努力才养起了这个家。三次诉讼中,被上诉人也一再否认分居的事实,也否认三个孩子与上诉人关系不洽的事实,相反被上诉人甚至举证上诉人多次携孩子外出游玩,事实也正是如此,即使在与被上诉人诉讼,2020年清明节与劳动节,上诉人都有和孩子一起度过,2020年清明节小女儿单独和上诉人回赣州扫墓,但在多次的诉讼中被上诉人竟无端的制造所谓上诉人重男轻女,只有被上诉人在场孩子才愿和上诉人亲近的言论给自己加分,把上诉人的努力当成是对家庭、对孩子不管不顾,加班成了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试问年轻的父母谁的工作钱多事少离家近?试问如果上诉人重男轻女还会在多次的诉讼中争夺三个女儿的抚养权吗?

第二,上诉人的抚养条件优越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不具备抚养三个孩子的能力,一审以被上诉人有抚养的强烈意愿以及女孩生活、教育现状、教育资源因素然后以房屋判给被上诉人的方式认为不改变生活现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做法没有依据。

上诉人从事的是技术工作,婚后一直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也是在上诉人的努力下,双方才能在南昌购房,贷款也一直由上诉人偿还至今,而被上诉人一月仅3000余元,根本不具备抚养三个孩子的经济条件,也照顾不过来三个孩子。一审中,上诉人的父母也出具了愿意共同抚养的声明,上诉人的父亲当庭表示愿意帮助上诉人抚养孩子,离婚后,上诉人计划重新在南昌购房(上诉人的父母也支持),也同样会给孩子教好的教育资源,上诉人一直都有抚养孩子的强烈愿望,三次诉讼均未放弃,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方已不存在所谓重男轻女的思想。本案涉及的房屋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所谓的教育现状、教育资源均围绕房屋展开,一审法院以把房屋判给被上诉人的方式就认定不应改变现状的说法难以服人。此外,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剩余贷款由被上诉人偿还,其每月3000余元的工资已所剩无几,怎么抚养三个孩子?被上诉人根本也没有能力在一审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上诉人的房屋折价款156300元。假使上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恐难以保存,所谓的教育现状与教育资源将不复存在。

第三,三个孩子尚年幼,其意愿不应成为判决的依据。

大女儿和二女儿虽已11周岁,二人虽向一审法院表明愿意随被上诉人,但一定会受到来自被上诉人的干扰,现因被上诉人的原因,上诉人探视都存在障碍,如上诉人在场,两个孩子断就不会作出随被上诉人共同生活的意思。三女儿现在才5周岁,可塑性极强,根本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自主权利,上诉人相信只要给予时间,孩子同样会亲近上诉人。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于长远来看,不利于孩子的将来,三个孩子一个抚养权都未获得还要承担沉重的抚养费用也会严重打击上诉人积极向上、努力的意愿。为免诉累,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改判三女黄某丙由上诉人抚养,大女黄某甲和二女黄某乙由被上诉人抚养,因抚养年限接近,故抚养费各自承担,双方互有探望权,房屋的分割上诉人愿意做出更多让步。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某

2020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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