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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人是否需要承担对国内卖家的货款支付义务

来源:林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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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后,当国外委托人违约不支付货款时,面对国内卖家的货款催讨,外贸代理人往往以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显名代理“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对抗卖方。在实践中,合同法第402条确实是外贸代理人的一个有效盾牌,但是不是外贸代理人拿着此把盾牌就可以高枕无忧呢?当然不是。外贸代理人适用合同法第402条显名代理时,需要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一、外贸代理人需举证证明是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卖方订立合同。

如果外贸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约定没有明确授权的,事后又无法取得委托人确认的,外贸代理人往往难以主张取得合法授权。特别一些外贸代理人为了退税等需要,与委托人签订法律关系及授权范围都很模糊,在卖方起诉要求外贸代理人承担付款义务时,不能主张适用402的显名代理。

二、外贸代理人需举证证明卖方知道外贸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外贸代理人不应仅仅披露其是代理人的身份,还应当向卖方披露委托人的具体身份。该条款排除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规定的“理应知道”情形。

三、外贸代理人需要举证证明卖方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知道其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卖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外贸代理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而是事后才知道,则不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即,外贸代理人不能以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直接参与了合同的履行(譬如指示交货等),而主张或推定卖方知道并认可合同直接约束于委托人与卖方。  

综上,对于能否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显名代理以达到外贸代理人不承担货款支付义务的效果(合同直接约束于委托人和第三人),外贸代理人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当外贸代理人无法证明所签订合同符合显名代理的情况,仍需要承担货款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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