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琦翔律师

许琦翔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离婚协议中写错这一句,前夫分走千万豪宅……

来源:许琦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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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部分,看到这样一句话:

 

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许多人会觉得这是一项给自己上保险的兜底条款。

 

甚至有的律师会认为,这一条款给想要隐藏财产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把它称为“看似糊涂,实际上约定相当明确”的条款。

 

“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真的是在上保险吗?

 

这样写真的能保住未列明的财产吗?

 

 

案例再现

前夫要求分割离婚后登记取得的别墅。

 

小梅和小雷结婚七年,七年之痒不是约定俗成的考验期,但七年间的碎隙叠加在一起,就变成了一个放大镜,将所有的摩擦、碰撞,都无限放大。

 

1.协议离婚

 

2017年1月,在结婚的第七个年头,小梅和小雷选择了和平分手。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一起去民政局签了字。 

1、双方感情不和,自愿离婚。

 

2、子女抚养……

 

3、财产及债务处理:

 

(1)A房产归小梅所有;

(2)2)B房产归小梅所有;

(3)C房产归小雷所有;

4)1号小车归小雷所有;

5)甲公司,小梅、小雷各占50%股权。

备注:(1)以上房产、店面、车位、汽车等个人名下归各自所有;(2)双方各自名下所有财产、现金、存款、私人物品等,归各自所有。(3)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将各自名下的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清晰列明,并确认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为防止有遗漏,在财产约定的末尾加了个“保险”:
“双方各自名下所有财产、现金、存款、私人物品等,归各自所有。”

 

在离婚时,确实存在一套小梅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购买的别墅D,没有在离婚协议中列明。

 

由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这套别墅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小梅并没有取得这套别墅D的产权证,因此没有在离婚协议中将该套别墅具体列明。

 

让小梅没有想到的是,备注的条款并没有给自己“投保成功”

 

2.前夫起诉

 

在协议离婚后,小梅办理了别墅D的产权登记手续,将别墅登记到自己名下。

 

2017年12月,小雷一纸诉状将小梅告上法庭,以小梅隐匿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她在离婚后登记取得的别墅D。

 

3.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小雷在离婚前还委托了好友对别墅D的装修进行监工,并对好友支付了监工费,明确小雷是知道该别墅的存在,不予采信小梅隐匿财产的说法。

 

但最终法院还是判决确认了小雷享有别墅D一半的份额

 

小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剖析

前夫为什么可以要求分割离婚后登记取得的别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小梅和小雷协议离婚时,虽然已经以小梅的名义签订了别墅D的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别墅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按照我国不动产的登记取得制度,小梅尚未取得别墅D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办理协议离婚,自然是没有办法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明确作出权属约定,法律只能对确定的财产进行确认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也不能判决所有权的归属,只有在所有权确定了之后,对于这个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在确认小梅不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况下,认为别墅D是双方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对其进行分割,现在小雷要求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在离婚时,别墅D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属于小梅名下的财产

 

因此“双方各自名下所有财产、现金、存款、私人物品等,归各自所有”这一条款,当然就不包含对别墅D的约定。

 

一审法院判决小雷享有别墅D一半的份额。

 

2.二审判决

 

与一审法院的抠字眼不同,二审法院采用了体系解释的方法,着眼于离婚协议全文,结合上、下文详细分析:

 

离婚协议中的第二部分明确列明了双方婚后不动产、车辆、股权信息,其中并未包含别墅D。

 

其次,从离婚协议的条文上、下条款文义分析:

 

备注:
1)以上房产、店面、车位、汽车等个人名下归各自所有;
2)双方各自名下所有财产、现金、存款、私人物品等,归各自所有。
3)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二审法院认为,备注第(1)条是对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作出分割约定;第(2)条是对现金、存款、私人物品等财产作出分割约定;第(3)条是对双方债务作出分割约定。

 

因此,小梅主张的根据备注第(2)条认定别墅D归其所有,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的体系解释主要是认为:

 

备注(1)和备注(2)是两个并列的条款,在备注(1)中已经详细规定过的房产、店面、车辆的情况,从常理上来说不会再附加一个备注(2)对备注(1)进行调整。

 

因此认定备注(1)、(2)相互并列,分开调整不同的财产类型,会更加符合常人的习惯。
二审法院通过体系解释,认为“双方各自名下所有财产、现金、存款、私人物品等,归各自所有”这一约定,只适用于现金、存款、私人物品等财产,不能适用于房产。

 

很多时候,我们总是在不断向前跑,往前看,不断认识新的人,然后再告别,再往前走。
可是,我们在告别的时候,能不能也像开始时一样认真对待?
人生的轨迹需要前行,也需要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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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许琦翔
  • 执业律所: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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