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博文律师

吕博文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镇江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收款方不开具发票,可否向法院起诉?

来源:吕博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7
人浏览

案情简介:

    A公司向B公司采购设备一套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在A公司付款后,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设备,但未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经A公司多次发函催要仍未开具,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对于上述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未在合同中对开票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缺乏合同依据,开具发票义务仍属于税务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在合同中对开具发票是否进行了约定,开具发票是收款人应承担的税收法定义务以及合同附随义务,开具发票诉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种意见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由税务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律师提示:

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级地方法院,对于诉请开具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处理并不统一,所以建议交易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收款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在不影响交易达成的情况下可约定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条件之一,否则对方拒不开具发票,请求对方开具发票的诉请法院不予处理的风险始终存在。

另外对于收款方不开具发票已造成的税款损失(对损失发生需承担举证责任),亦可起诉请求对方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以上内容由吕博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吕博文律师咨询。
吕博文律师
吕博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44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88号中建大厦20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吕博文
  • 执业律所:江苏三法(镇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11*********79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镇江
  • 地  址: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88号中建大厦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