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彭小太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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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茂名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建筑工人受伤,业主和包工头是否都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电白彭小太律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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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彭律师,联系18476267110(微信号)
彭律师最近办理的一则真实案件(以下均为化名):

李花花接受包工头何大海的雇佣,在业主张三狗的工地中工作。2015年9月17日8时许,李花花在进行该工程的基础作业,工作时被崩塌的泥土压伤,并在当天入住电白中医院住院治疗,案发时发包人张三狗也仅给一千元的车费。入院经诊断为多处骨折,住院25天,在20151012日出院,医嘱建议加强营养治疗、复查、门诊随诊。后李花花按照中医院医嘱建议,继续去玉林骨科医院进行随诊治疗复查。出院后向广东省某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鉴定结论是:李花花被砸伤致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胫腓骨行内固定术后评定为构成九级伤残,共造成李花花将近11万元的经济损失,尚未得到任何的赔偿。


 彭小太律师接到案件,认真审查了李花花的证据材料,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彭律师认为李花花与何大海已经形成了事实的雇系,虽双方作为农村劳动者及农村包工头法律意识淡薄,双方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但据李花花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用工关系的事实,也足以证实了李花花是在工作期间受收到的人身损害。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可见,何大海作为受害人李花花的用工方,依法应当依据其过错承担责任。


其二,关于本案的业主(发包方)张三狗的责任问题。因李花花在其发包的工地内受伤,而且承包方何大海没有任何的工程资质。据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张三狗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承包方何大海没有任何的建筑工程资质,对于承包方的选任存在过失,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彭小太律师为当事人李花花撰写了起诉状并调查取证后,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向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被告何大海、张三狗分别接到法院的传票、起诉状等材料后,主动跟李花花协商调解解决赔偿事宜。后经彭小太律师的法律帮助,三方当事人顺利达成了和解协议,纠纷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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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电白彭小太律
  • 执业律所: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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