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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加班工资的计算

来源:乔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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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加班工资(标准工时制)如何计算。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公休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三、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小时资如何计算: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月(按365天减去104天公休日除以12个月计算所得),即174小时。


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数(元/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元/月)÷21.75天×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基数(元/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元/月)÷21.75天×200%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基数(元/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元/月)÷21.75天×150%


如果按小时计工资,计算基数对应上述标准除以8即可。


四、如何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按365天减去104天公休日减去11天法定节假日除以12个月计算所得),即166.64小时,也就时说每月工作时间超过166.64小时的工时(小时),除去按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标准计算的工时(小时)后,剩余的工时(小时)皆应按延长劳动时间,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150%来计算加班工资。


五、《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六、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加班工资计算的区别:


标准工时制即按上述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综合工时制不考虑公休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在公休日上班的工时(小时)计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的计算当中,不定时工时制则不考虑公休日加班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只计算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另外,需注意的是,综合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时制均需劳动部门审批后才可以实施,如果没有经过审批,用人单位自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均无效,视为标准工时制,按标准工时制计付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要计算加班工资即要考虑工时制的不同,更要考虑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公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不同计算标准的差异,再加上天数的统计,综合起来要想手工来计算加班工资是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别说是普通劳动者,即便是律师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也会觉得是件很头痛的事。但如果把上述计算做成自动计算的EXCEL表格后即可非常方便的实现加班工资的计算:


先来看一下此表格的界面(可以兼容三种不同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



  

实例示范填入计算所需基本数据后,即可自动获得当事人加班工资明细清单):




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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