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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男友购买赃车并盗窃_盗窃罪怎样判刑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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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男友购买赃车并盗窃

2008年初,被告人唐某与被告人潘某相恋,因男友潘某家住农村,唐某住在县里,为方便见面,于是两人决定购买辆摩托车。2008年12月,两人在李某(已判刑)处购买了以60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赃车。2009年3月底4月初,潘某为弄点钱花,与女友唐某一起在XXX村,盗割XXX县电信局通讯电缆,卖给废旧收购店。2009年4月,潘某友拉上了好友被告人农某,三被告人在都安乡都安街公路,三次盗割通讯电缆。被盗电缆共计价值27000多元。2009年4月26日,三被告人再次实施盗窃犯罪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盗窃罪怎样判刑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农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均以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盗窃电缆犯罪中,被告人潘某、农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唐某有较好的悔罪、认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处罚金4000元;其男友潘某也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处罚金7000元;另一共犯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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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振富
  • 执业律所: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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