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负什么责任呢
股东与公司责任划分,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后,股东的权利义务也消失了。那么,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负什么责任呢?
一、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负什么责任?
一般来说,公司注销后,股东不对原公司的债务负责。有限公司独立法人主体如同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划分开来,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公司股东也不会被公司债权人追讨。公司合法注销手续后,失去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不必对公司以前的债务负责。
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股东责任。
二、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缺陷出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股东,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司法实践中股东缺陷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现实,如注册资金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被取消,公司的债务也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资本逃跑或转移根据资本充实的原则,股东出资后逃跑、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员、财产、物品、业务等从公司逃离,构成新公司,利用原公司的资产运营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在逃离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股东所有注册资金或提取后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时,应视为公司失去法人主体资格,股东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清算程序不合法的公司法要求取消公司,必须通过合法的清算程序,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等。否则,即使取消注册,股东也可以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登记》对公司注销做了具体规定。
4、公司与股东混合公司享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保持公司独立性,公司资产、人员或财务与股东或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开,公司失去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有理由认为公司和股东或其他公司实际上是一家,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的公司混合情况如下
(1)财产混合。例如,股东财产不分公司财产,公司会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个账户。
(2)业务混合。例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控制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相关公司业务无关,存在大量不公平的相关交易。
(3)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4)一组成员两个品牌,一个成立多家公司,各公司表面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5、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一般情况下,一人公司股东与其他有限公司股东一样,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但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其他非一人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不足,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容易混淆。
新《公司法》在确定一人公司的合法性的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人格,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为一谈,实现违法目的,特别是为了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法定义务,给予了一人公司股东。
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