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阳律师

赵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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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内蒙古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2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再次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来源:赵东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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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2年1月,小杨入职某医院,与医院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工作岗位为临床医学检验技士。2013年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工作内容为从事放射科工作和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2015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续签书》,期限为三年,即至2018年12月31日止,工作内容变更为从事放射科、检验室及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2018年12月,医院向小杨出具《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单位定于2018年12月31日与小杨终止劳动合同,请小杨按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小杨认为,他曾于2018年12月26日向医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医院不肯接受,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期限无效,要求医院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赔偿相应工资。


经劳动仲裁裁决,医院依法与小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小杨相关期间的工资。医院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焦点

1.  小杨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如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该如何处理?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发出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小杨享有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医院在合同届满前未征询小杨的意见即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但鉴于小杨原工作的岗位已不存在,其要求从事的岗位也另聘任他人,结合医院须清退部分临聘人员等情况,客观上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条件,故对于小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予支持。


小杨主张如不能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医院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医院无需与小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小杨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速裁庭 张智荣法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的无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并不是指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践中很多人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一些劳动者将之视为“护身符”,而一些用人单位则将之看成“终身包袱”。事实上,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能够解除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尤其适合工作保密性强、技术专业性强、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劳动者而言,相当于获得长期稳定职业,可专注岗位业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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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东阳
  • 执业律所: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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