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进泽律师

刘进泽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预约合同是否具有强制合同当事人订立本约合同的效力

来源:刘进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6
人浏览

预约合同是否具有强制合同当事人订立本约合同的效力,要根据预约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关键词:预约合同 强制缔约义务

 

    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按照预约合同约定而订立的合同则称为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本身也是一种合同,其成立、生效、行、违约责任等均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由于预约合同的内容并无法律上的特别要求,实践中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对预约合同是否具有强制合同当事人立本约合同的效力,要根据预约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预约合同也可能包含本约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要素,但并不能因此必然地否定其预约合同的性质,其是否为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仍须视当事人约定而定。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規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訂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南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承认预约独立合同效カ,国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


以上内容由刘进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进泽律师咨询。
刘进泽律师
刘进泽律师
帮助过 22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进泽
  • 执业律所: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01*********58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