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峻律师

张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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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比较

来源:张峻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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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实务中,常常会涉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准确认定,并涉及由此辞退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然而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模糊性,在处理时往往存在争议。如某药业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职工所在岗位被取消,无法继续为其安排以往的岗位,便为其安排了异地同样岗位,但职工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安排。《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对此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据此解除了劳动合同,而由此引起劳动争议诉讼。

笔者以上述案例为切入点,简述一下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相关七个问题的个人观点。由于水平有限,欢迎批评指教。

一、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1)不可抗力;(2)企业迁移;3)被兼并;(4)企业资产转移等。根据《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1)法律、法规、规章;(2)企业经营等。《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1)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2)跨地区搬迁;(3)企业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包括停产、转产等。《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包括生产(工作)条件等。《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包括(1)分立、合并;(2)停产、转产等。

综合分析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包括:第一,不可抗力;第二,搬迁并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第三,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第四,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废止;第五,转产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第六,停产停业;第七,其他情况。

二、什么是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七条,“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2)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包括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包括资本、生产经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综合分析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包括: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第四,其他情况。笔者认为,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应该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是“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里的“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和“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这里的“资本、生产经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与“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是同一个意思。

三、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哪几个条件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5个实体条件:(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3)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4)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5)劳动者试用期满。

四、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哪几个条件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7个实体条件:(1)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3)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4)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5)劳动者试用期满;(6)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7)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优先留用人员。

五、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但符合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第一,依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似乎不可以,但该条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有冲突,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二,从文义(字面)解释的角度而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然包括“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三,如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为依据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不符合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此时就会出现劳动关系僵局(也就是劳动合同仍然存续,但由于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承担乏力,而劳动者又仍为劳动合同所束缚),这对劳资双方都会造成损害。比如用人单位依法进行重整,必须与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重整失败进而导致破产,最终会导致更多的失业,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六、符合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哪条依据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七、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尚未出现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在本文开头所述案例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公司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笔者认为,案例所述情形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中的“其他情形”即《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的企业经营情况,或《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生产(工作)条件变化情况。因此公司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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