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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科纠纷二,未经患方同意手术的为过错

来源:刘东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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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科纠纷二,未经患方同意手术的为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医方为患者同时行多个手术的,应当将各手术必要性及风险分别告知,并依法征得患方同意后再手术。医方同时为患者行包皮环切术及阴茎延长术,但未完善阴茎延长术知情同意手续,患者术后勃起功能障碍的,医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35日,刘某因包皮过长到甲医院处就医,行包皮环切手术,同时甲医院未征得刘某及家属同意给刘某做了阴茎延长手术,术后感染。201339日甲医院将刘某送至乙医院治疗,经乙医院诊断为“包皮环切术后右睾丸鞘膜积液、皮下淤血、阴囊内凝血块”,刘某48日出院,住院医疗费由甲医院支付。出院后刘某到丙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审理中,刘某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对“其术后出现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等人身损害是否与甲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甲医院行阴茎延长术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A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刘某术后出现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等人身损害与甲医院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甲医院行阴茎延长术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为100%;性功能障碍的伤残为八级。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认为:刘某的损害后果与甲医院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甲医院的过错程度为100%,甲医院应按过错程度赔偿刘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合理费用,但对刘某所做包皮环切术在甲医院所花费用应由其个人承担。

甲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严格来说医方完全不告知患方即为患者行“阴茎延长术”明显不合常理,但是至少口头告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刘某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医方应当向其书面告知“阴茎延长术”的必要性和手术风险,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方未予书面告知,患者术后出现勃起功能障碍,显然医方未尽法定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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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东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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