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因医方要求医疗事故鉴定而拒绝患方的医疗过错鉴定是错误的
法院因医方要求医疗事故鉴定而拒绝患方的医疗过错鉴定是错误的
XX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XXX
【本文主旨】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认定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重要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患方的申请及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法院因医方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拒绝患方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非常严重而低级的错误。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6日马甲感到腹胀腹疼,在村卫生肌注654-2后略有好转。5月17日下午3点,因上腹部持续性胀痛,伴恶心无呕吐,伴停止排气、排便,来到乙医院急诊科就诊,查血常规:白细胞计数升高,马甲当时拒绝住院。回家后2小时腹痛症状不见好转,又返回乙医院急诊科就诊,查腹平片:腹部肠管积气积便,急诊以“腹痛待查:阑尾炎”收入院。乙医院完善相关检查后,于2012年5月18日为马甲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阑尾切除术,病理回报急性蜂窝织性阑尾炎伴阑尾周围炎。术前、术后予以治疗感染、胃肠减压、通便、补液支持治疗。5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当天马甲因“阑尾切除术后6天,腹痛腹胀并停止排气排便伴发热2天入院”入丙医院,入院后立位腹平片提示肠梗阻;全腹部CT:阑尾切除术后引流、肠梗阻、胆囊密度增高、双侧胸腔少量积液。予抗感染、抑酸、保肝、改善循环、肠梗阻减压导管置入等对症支持治疗,马甲症状较前明显缓解,6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1、粘连性肠梗阻,2、阑尾炎术后3、肠间积液。
2013年1月4日马甲主因阑尾切除术后7月余,腹壁切口未愈合入丙医院,查体:右下腹可见未愈合切口,窦道深达肌层,周围无明显红肿,少量渗出液体。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钡灌肠示升结肠盲肠多发小憩室,经窦道造影提示右下腹窦道与盲肠相通,考虑阑尾残端瘘,于2013.1.14在全麻下行盲部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术后补液对症治疗,马甲病情平稳,于2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阑尾残端瘘、腹壁窦道形成、肠粘连、结肠多发憩室、阑尾切除术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甲申请对本次医患纠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在组织马甲与被告乙医院对马甲在被告乙医院住院病案等真实性进行质证后,选鉴定机构,因被告乙医院不同意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依照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组织双方选定区医学会进行鉴定。2014年5月8日,专家召开鉴定会,并于当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无证据表明马甲的盲肠瘘与乙医院和丙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马甲申请对本次医患纠纷进行司法鉴定,因被告乙医院不同意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要求到医学会进行鉴定,根据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选定有鉴定资质的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而且在鉴定前抽取鉴定专家组,是在有鉴定资质的专家库中进行的抽取并进行的筛选,马甲方也亲自参与,因此,对马甲辩称本次医患纠纷所委托医学会及专家无质证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有效,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综上判决驳回马甲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马甲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1、漏诊,误诊贯穿整个诊疗过程;2、阑尾残端瘘是阑尾切除术的过错结果,乙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应当予以重新鉴定。
二审中因乙医院同意适当补偿马甲经济损失20000元,二审法院判决乙医院补偿马甲2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葫芦僧断葫芦案。
在马甲已经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仅因乙医院不同意司法鉴定而要求医疗事故鉴定,一审法院就依据当地高级法院的相关规定选定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说理甚至获得了二审法院支持,该程序错误严重而低级,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判决并未述明依据的高级法院“相关规定”的具体名称及条款。
其次,高级法院虽可以出具指导意见之类的文件统一辖区裁判尺度,但我肯定该高等法院肯定没有制定“因医方不同意司法鉴定而要求医疗事故鉴定,就应选定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之类规定。
再次,一直以来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法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的选择权应当是患者享有,医院不享有。即便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医疗纠纷二元处理模式下,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仍旧可以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总之,本文不讨论本案实体判决该当如何,但是该案程序错误极为严重而且非常低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