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菲律师

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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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官司哪些事儿——律师吐槽

来源:徐菲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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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各种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但是感觉最心累的是医疗纠纷的案子。总体感觉医疗纠纷诉讼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律师来说都是一场艰难的诉讼旅程。这里的“艰难”一方面表现为需要调整当事人的心态,也就是律师需要充分“风险告知”。有些患者或者家属觉得出了医疗事故,全是医院的错误,心态很不正,很偏激,这种情况就要调整,毕竟医院不是故意侵权,是一种责任过失,并且在未启动诉讼程序前也无法确定医院是否是全责。让当事人摆正心态也是接下来诉讼的一个基础,否则万一诉讼结果并非是当事人“自认为”的结果,则容易激化医患矛盾。

    “艰难”的另一方面也是最突出的是目前的医疗纠纷诉讼机制:即使医院存在侵权事实,诉讼过程往往会使得医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程序上来说,法院定的案由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到专业的医学知识,法官无法直接审理,需要借助第三方来认定医院是否对患者构成侵权以及程度等级。因此,程序比普通诉讼的程序多一个“医学会鉴定流程”(这里是针对上海地区,上海地区只能通过医学会鉴定。全国其他地区是否适用医学会鉴定不统一),这个是整个诉讼成败的关键,一旦医学会的定论下来,接下来法院开庭仅仅是走程序了。以下开始吐苦水……

    痛苦一:医学会鉴定

    首先,医学会的专家组成大部分是各个医院的医生,由于被告是医院,这些医生天然地就对医院有保护情结。这在根源上就奠定了不公平。

    其次,确定专家学科组成时,如果患方与医方的意见不一致,按规定退回法院由法院确定。虽然形式上退回到法院了,但是往往法官会跟律师说,还是要以医学会工作人员的意见为准,律师只能无语。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鉴定会议,这就相当于一个提前的庭审,但是患方却不享有开庭的程序权利,而鉴定专家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患方仅有陈述的权利,医方也会陈述医方的意见。接下来专家就向患方与医方发问,患方无权向医方发问,也无权向专家发问,你问了人家也不理你。有些专家会抓住患者的各种把柄行为来为医院开脱。我曾办理的一个案子,症结就在于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产生了损害后果,而医生的告知义务是医院举证,结果专家因为患者遗失了病历就指出:由于患者遗失病历,无法证明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貌似很有道理地转移了责任。

    痛苦二: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脱节。

    虽然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只是一个参考,法院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但实际上法院依赖鉴定意见的程度可以说达到99%,即使《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里貌似看到了曙光,谁知是一个“华而不实”的规定。依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和“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是两个并列的条件,只要符合任何一个,法院就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的好处是法官、患方、医方都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对于确定案件事实情况有很大帮助,这里法官如果觉得鉴定有不公的地方,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调整。但是,实践中,患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一般视而不见,并不通知鉴定人出庭。

    纠其原因,由于医学会鉴定时程序的不完善,导致大部分患方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是鉴定人大部分是医生,都知道医生忙啊,医院都忙不过来,天天跑法院也不现实吧?就造成了这种鉴定人不出庭的局面。(我所做过的其他纠纷的鉴定机构专家一般都愿意出庭作证,只有医疗纠纷的鉴定专家是不出庭的)所以法官也很知趣地不通知鉴定人出庭了。万一通知了鉴定人仍不出庭,鉴定意见就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了,甩给法官?法官可不知道怎么判,法官想想就可怕。所以这种“死循环”大家理解了吧。这种法律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局面基本阻却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所有可能。

    痛苦三:医院只派光杆司令开庭。

    一般案件的诉讼,被告出庭率算是高的,这样在庭上律师可以就关键事实向被告发问,通过发问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或意见。而医疗诉讼医院一般只派一个医院内部的法务(或者外聘律师)出庭,案子涉及到的具体医生一般不出庭。原告律师当然可以发问,但是对方只会说医学会鉴定已经给出了意见或者干脆回答不知道。原告律师就像面对一个坚硬的木头开庭,很是无奈。因此,如果医学会鉴定结果对患者不利,想在庭上扭转局面是几乎不可能的,法院才不管你在庭上说几条黄河。

    医院具体医生或者医院懂医疗知识的领导出庭的话情况会好很多,反正不会比不来更差。比如医学会常常会给出如下结论“本例不属于医疗损害,但医院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而这种情况,往往属于医学会“大事化小”情形。如果法院硬判,则仅会酌情补偿,数额非常小。几年前曾遇到一个案子,医学会意见是“不属于医疗损害,但医院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开庭前法官来电说这种情况医方顶多愿意赔偿一万元,如果我方不同意,法院硬判也不会判这么多。患者家属不同意一万元,坚决开庭。庭上医院来了两个人,应该至少有一个医生,否则一个法务或者律师就够了。由于当时初出茅庐,我准备的很充足,庭上很大声地陈述、辩论,发问也很顺利。开完庭后,法官照例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医院竟然主动说愿意赔偿三万元,将赔偿数额提高了2倍,这让我有点意外地惊喜。看来通过开庭,医生着实心虚了,戳到痛处了。而家属还是不同意,说四万元才可以,最后三万八调成。开庭前和庭后对比明显,赔偿数额提高了近三倍,这说明在鉴定意见不利时,开庭时医生到场对诉讼效果是有好的影响。之后这种情况就几乎没碰到过,想想也知道,鉴定意见对患方不利,医院就大胆地不放在心上,派一个法务出庭就可以了。

    由痛而生的建议

    目前的医学会称不上是“独立的”第三方,这种不独立性,决定了案件的不公平性存在。当然有目前医疗体系的原因,也有司法体制的原因,但是目前真的需要更进一步改革,否则会使得诉讼不但未解决反而加大医患纠纷。建议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一个“医疗损害案件专家团”,专家的组成应是之前有大量实务经验的医生,进入法院系统后并非兼职,而是全职,从根源上脱离医疗系统的牵绊,独立给出意见。

    PS:祝愿人人健康,不要碰到医疗纠纷。(本人为徐菲律师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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