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超律师

孙超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信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是什么

来源:孙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4
人浏览

一、民法典的定作人任意解除权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承揽合同定作人有哪些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

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作人应当相应的支付部分报酬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无需交付,例如,为定作人粉刷墙壁的,则定作人应于工作完成之时支付报酬。定作人延期交付报酬的,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3.协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以上内容由孙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孙超律师咨询。
孙超律师
孙超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5238人好评:20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东侧湖东信用社院内四楼(浉河区法院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超
  • 执业律所: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54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信阳
  • 地  址:
    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东侧湖东信用社院内四楼(浉河区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