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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行业的这些利益链你知道吗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21-07-22 浏览量:0

       近年自媒体创作的爆发式增长,视频流量变现成为了一部分人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但也有一些投机取巧的人想要通过搬运他人视频来谋取利益;搬运过程中还会抹去象征个人的ID以及公司LOGO的水印。根据《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来看搬运以及去水印都侵害了创作者和发布平台的利益。近日海淀区法院就宣判了关于某去水印APP和某短视频平台的民事诉讼官司。


案件简述:

       案件中某短视频公司认为上海某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某某去水印”App(下称涉案App)中提供的去除某平台短视频水印的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将某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盾公司公开刊登声明,为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某公司10万元经济损失及1万元合理开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某盾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原告某公司诉称,某App系短视频记录、分享社交平台,“某”作为某公司产品名称及其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用户从某App中下载的短视频(下称某视频)右下角和左上角分别显示某图文标识及作者某号水印(下称涉案水印),可让视频观看者知晓视频来源于某公司从而增加其市场竞争力。而某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涉案App,去除了属于某公司重要竞争优势的水印,损害了某公司的竞争力,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某盾公司辩称,涉案App的去视频水印功能并不针对某视频,实际可以去除任何用户需要去除的视频内容。涉案App的开发者,不是去水印行为的实施者,其开发和运营涉案App的行为本身不侵权。某盾公司在涉案App下载页面中使用“某”字样仅系对应用功能的描述,是正当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App是某公司的产品,不会造成对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综上,某盾公司不同意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水印包括某图文标识及作者某号水印,其中某图文标志起到了标识视频剪辑制作服务提供者系某公司的作用,可促进吸引某App用户流量,提升该应用的影响力。作者某号水印系短视频制作者主体身份的展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署名。对于某公司而言,以此方式为用户署名,系表明涉案视频的权利人身份,可在一定程度上留存原创短视频用户并吸引潜在用户。某公司作为某App的经营者,有权决定涉案水印的标注方式和位置,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其他经营者不应擅自改变此种标注。故某公司对涉案视频标注涉案水印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可就其他经营者破坏涉案水印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

       而涉案App去除涉案水印,既割裂了某视频与其生成平台某App之间的关系,也割裂了某视频与其作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了某公司为其用户提供具有署名意义的水印自动生成服务。从此角度看,涉案App必然妨碍某App的正常运行。

       此外,结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App去除视频水印服务存在正当使用的场景而具有实质性非侵权功能,涉案App系以较低的成本不当寄生于某公司等其他经营者为之投入较高成本的视频平台,涉案App作为去除视频水印软件较大程度上降低了短视频侵权成本而鼓励了短视频搬运等侵权行为,现有证据未证明涉案App作为工具类软件具有其他提升消费者福利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某盾公司开发运营涉案App中的去除视频水印功能,既侵害了某公司作为经营者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行为。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该案尚在一审上诉期内。

法官释法:

短视频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引流容易的特点,可以在较短时间为传播者带来较高的利益,因此,近年来以搬运原创短视频这一形式侵权的行为屡屡出现且屡禁不止。根据《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对10万原创短视频作者的作品进行监测,累计删除原创短视频盗版416.31万条;其中92.2%的独家作者和63.7%的非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平均每件原创短视频被搬运了5次。而去除附着于原创短视频之上的水印,客观上为短视频搬运这类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本案的宣判,对诸如涉案App的去除视频水印软件的开发运营者敲响了警钟,有助于打击短视频搬运等当前趋于泛滥的侵权行为,为高质量的短视频创作和传播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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