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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打工人:你要清楚意向录用通知的含义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21-07-21 浏览量:0

       简历是一个工作者的敲门砖,好的简历能寻得一份高薪的工作和宽阔的职场平台。简历涉及信息较多查证起来比较耗时,所以一些公司面试通过后一般不会进行背景调查。这就使有人生出“美化”简历的想法碰碰运气。“美化”后的简历在薪酬方面有很大优势。但是虚假简历一经发现会使求职失去机会,并且还会信誉受损。


案情简介

       求职者A在微信群内看到某公司招聘信息,投简历后经过两轮笔试及电话面试,终于收到某公司标题为《意向书》的邮件,内容为“尊敬的刘先生:您好!我们非常高兴地在此确认我们聘用您为我公司员工的意愿……同时通知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我需要您提供以下三点信息:1.合格的体检证明;2.合格的背景调查;3.原公司离职证明。”

       A确认邮件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在家等待入职,然而两个月过去,却被用人单位通知,由于背景调查不通过,公司放弃录用,不通过原因为:1.原公司劳动合同与简历不符,工作连续性遭到质疑;2.工作性质为劳务派遣且工作岗位亦与简历存在出入;3.原入职公司为简历所称公司的子公司,A并非在总公司上班。A向某公司解释,由于原公司人事管理内部原因,劳动合同晚签订两个月,同时由于其原工作为产品推广,没有固定办公地点,自认为其为总公司员工。

最终A仍然未被录用。A主张,为了入职新公司,已从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两个月内处于失业状态,遂以缔约责任过失为由起诉。

法院判决

      《意向书》中载明的内容仅为用人单位表示聘用A的意愿陈述,劳动合同订立内容并不明确具体,且在《意向书》后文的“聘用须知”中,也明确告知正式聘用还应当附有其他必须条件,《意向书》无法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要约。用人单位根据A的《离职证明》及《劳动合同书》等证明文件,有理由认定A的任职经历与求职简历的陈述不符。后A虽称内部原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工作时间与陈述不符,但未有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A工作单位及职位,且《劳动合同书》系A本人签署,应当审查合同的职位和签订日期,签订时并未对其中内容提出异议,其本人存在一定过错。用人单位在《意向书》中已明确告知,合格的背景调查是其与A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前提条件,A已签署《意向书》,应当承担因为未满足正式聘用的前提条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基于调查结果而对A放弃录用,并不存在缔约过失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A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A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劳务纠纷律师:

       求职者在填写简历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文件如实填写。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明确提出求职者只有在通过背景调查的情况下,才可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求职责因自身提供简历瑕疵而要求公司承担缔约责任过失进行赔偿,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并且录用意向书不等同于录用通知书也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要理智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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