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苏宁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先打官司后收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20-12-01 浏览量:0

    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长期合作。自2017年3月23日开始,被告马某为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从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多次购买玻璃,总货款共计达119972元。发货单均有马某签字,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为其开具发票共计117121元,未开发票2851元。后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多次向马某催要款项,被告马某一直推脱,拒不支付所欠款项。

    审理结果

    案件经公主岭市法院范家屯法庭审理后,判决被告马某给付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玻璃款117121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先打官司后收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玻璃的型号、数量和质量均做了明确约定,原告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玻璃运输至吉林省延吉市交付被告,被告收到玻璃后也在发货单上签字予以确认,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成立。

    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具名称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两张,发票金额为117121元。发票记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者的首要要求。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购买方接受销售方开具的载明价格与合同价格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税收征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价格。增值税发票直接关系国家税收利益,且对查明本案案情具有关键作用,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公主岭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欠原告玻璃款117121元。


苏宁律师

苏宁律师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185-0017-369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