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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庭审着装问题研究

来源:梅俊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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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被告人庭审着装问题研究

  要:刑事被告人庭审着装问题反映了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程度,制度层面和司法实践对被告人着装问题逐渐规范,基于人道主义尊严、控辩平等理念、犯罪标签化认识等三个方面对被告人庭审着装问题本质进行探讨,揭示被告人庭审着装细节性改变对司法文明进步的意义。

关键词:着装自由   犯罪标签化  人道主义尊严    控辩平等    司法文明

一、刑事被告人庭审着装规范

(一)域外刑事被告人庭审着装规范

刑事被告人庭审着装自由早已是国际惯例,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57731日颁布《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5条第1款规定:“囚犯被送入或移出监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并应采取保安措施,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第88条规定:“(1)未经审讯的囚犯如果服装清洁适宜,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 (2)上项囚犯如穿着监狱服装,则应与发给已经判罪的囚犯的服装不同”。联合国19661216日发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以上规定着重于狱内囚犯的着装规范,既然囚犯在狱内享有着装自由以及相应的人格尊重,那么出庭受审时依国际惯例理应同等对待。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被告人庭审自由着装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英国,刑事案件被告人庭审时不穿囚服;在美国,法官没有权力强迫被告在法庭上穿囚服。在西方国家很早就出现被告人庭审时西装革履,被告人充分享有个人权利和尊严,即使出庭受审也以最“体面”的形象出现在陪审团及法官面前。《欧洲监狱规则》规定:“罪犯经批准离开监狱外出时,可以穿自己的服装或其他不引人注意的服装”,与之相比,美国并没有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对刑事在押被告人的法庭着装作出规定。[1]从西方国家整体做法来看,刑事被告人着装是自由的。

(二)域内刑事被告人庭审着装规范

2015年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出台之前,对被告人庭审着装并没有明确性规范,但被告人身穿号服出庭受审一直是惯例,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例外。穿号服是国内司法系统中的管理惯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穿的衣服可分为“犯人装”、常人装、“混合套装”三种类型,常人装是较为少见的,其他两种装扮在外观上具有了“犯罪”的标识。一般在庭审中被告人往往穿着有明显标志囚服或号服,在看守所或监狱内穿囚服或号服更加常态。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受审时拒绝穿囚服的情形增多,例如,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受审时拒绝穿囚服,这些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始关注个人权利和尊严以及未经法庭判决有罪之前所期待享有的与普通公民同等权利。对于被告人庭审时是否穿号服,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存在一些例外,如:高官受审不穿囚服。随着《意见》的出台,被告人出庭受审不再穿囚服已经逐渐成为司法实践的常态做法。

二、刑事被告人庭审着装规范演进

(一)制度层面的改观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等都没有规定或要求被告人穿囚服,在司法实践中,给被告人穿囚服,事实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意见》的出台在规范被告人庭审着装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意见》指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意见》本身的规定并不是对现有法律的突破,但其折射出的司法理念对被告人人道主义尊严的尊重具有深远意义。2015210日,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并下发《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庭审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在制度层面上被告人庭审着装已经有明确的依据,被告人实质化的人道主义尊严获得应有的保障。

(二)司法实践的变化

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逐渐尝试实行刑事被告人庭审着装自由化。2006411日上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龙伟良、刘勇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两名普通的刑事被告人庭审时不必再统一穿着看守所的服装。[2]厦门中院在看守所的支持下,建立了一项新的制度:在法院系统,所有的刑事被告人在庭审受审的时候,都可以自由着装。四川省高院2008年在本省下发《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3]20131223日,河南省高院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活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试行意见》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去除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犯罪化标签”。[4]20144月,河南省高院制定下发《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规定》提出:尊重被告人人格尊严,去除“犯罪化标签”,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参加庭审等措施。[5]深圳中院协调深圳市公安局, 2014123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庭审受审着装的通知》推行被告人着便装庭审受审制度,进一步加强被告人人权保障。[6]2014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庭审着装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法院和各看守所落实刑事案件被告人庭审着装问题的规范,《通知》自201511日起施行。[7]除此之外,其他地方法院也在纷纷实践。

三、刑事被告人庭审着装改变意义探析

对于刑事被告人庭审着装改变意义的问题,主要观点集中在无罪推定原则、去犯罪标签化认识、人权保障、诉讼权利平等、司法理念改变等方面,笔者以为,刑事被告人庭审着装改变从本质上而言其深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尊重基本人道尊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被告人出庭受审,尤其是在一些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要面对公众和媒体,着装自由是基于对人道尊严的尊重,是符合人性的,也是符合人权法则的。囚服这种标签化的犯罪形象严重贬低人格尊严,随着“人权入宪”的逐步推进,权利保障的国际化趋势逐渐增强,对人权中的人道主义尊严不容忽视。在《意见》出台之前,有些法院在被告人庭审着装自由选择权方面较为容忍或尊重,在不妨碍庭审进行及有损法庭威严的情况下,允许和尊重被告人庭审着装的自由选择权。正如日本学者大沼保昭所言:“在宪法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体现积极的保护义务,也应体现消极的尊重义务”[8]。在《意见》出台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装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消极的容忍或默许即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党的十八大也提出要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庭审着装的改变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精神相一致,《意见》又进一步规定“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这些规定为实践中落实对被告人人道主义尊严的保障提供了依据。刑事被告人出庭着装自由化对于被告人情绪、认罪态度等都有一定影响,被告人的着装还能够影响到法庭旁听席上被告人亲友的心理感受。司法的文明除了尊重司法过程中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还应体现司法对被告人亲友的关怀,司法的价值不仅仅体现于依靠国家权力对犯罪的追诉。樊崇义教授称:“改变庭审着装的规定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进步”[9],允许被告人庭审时着装自由,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

(二)实现被告人在法官面前的平等权,彰显控辩平等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一种理想的构造,在目前看来,司法实践中还未能真正实现,但是庭审中允许被告人着装自由是可以实现的在法官面前的控辩平等,《意见》的出台使这种平等权得以落实。现在的法庭长期以来是一个倾斜的法庭,被告人身着囚服出庭受审,被告方和公诉方处于不同等地位,相对于公诉机关而言,被告方相对弱势,这种不平等性会影响到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的控辩不平等不仅仅体现在着装方面,虽然着装问题不能改变控辩失衡的传统局面,但是着装自由,在法官面前所体现出的控辩平等,不仅符合刑事诉讼理念,更体现了对被告人在法官面前平等权的尊重。着装自由实现被告人在法官面前平等权的同时对被告人享有的基本人格尊严予以尊重,这种平等权的实现会超出尊重人格尊严的意义,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审辩也会产生影响,最终将会落实到对被告人实体权利的保障,这才是被告人着装自由意义的本质体现。

(三)弱化犯罪标签化认识,提高被告人陈述或辩护的有效性

以前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把穿着囚衣的被告人带上法庭久而久之成了惯例,樊崇义教授认为:“在人们观念中,‘囚衣’暗含了对被告人贬损的意味,容易让人产生有罪推定”[10],未经法院判决就给被告人贴上犯罪的标签。囚服具有一定的标签性功能,它会有意无意地加深法官对被告人的偏见,允许被告人自由着装出庭受审对于弱化犯罪标签化认识很有必要。基于对犯罪标签化的认识,有学者认为,着装自由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至于被告人着装自由与无罪推定的关联性,笔者以为,庭审着装是否自由不能与有罪推定或无罪推定产生必然的关联,着装自由不能看做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但也不否认着装自由契合无罪推定的精神,围绕被告人着装自由选择权引发的有罪推定或无罪推定本身的争论偏离了着装自由的本质。同时,着装自由可以释放被告人心理负担,减少内心的恐惧或忧虑,使他能够以一种平常的心态去面对控方或法官的询问,能够有效地陈述或申辩。

结语

被告人穿囚服出庭,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平等。《意见》的出台是对被告人人格尊严尊重的具体落实,更是对被告人实体权利保障的体现。禁止刑事被告人庭审时穿着囚服这一庭审中的细节性改变,反映了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从长远来看对于司法的文明进步也是很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  罗灿,王丽娜.从威廉姆斯案看美国刑事被告人法庭着装[N].人民法院报,2015-03-20(08).

[2]  陈悦,郑金雄.厦门法院践行无罪推定,被告人出庭可以自由着装.2006-04-11. 

[3]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为案子说情将记入案卷可供查询.2015-02-27. 

[4]  沈春梅,袁晓强.河南高院试行庭审去犯罪化标签,被告人受审可不穿囚衣. 2013-12-25.  

[5]  记者.河南省高院强化刑事审判中人权保障. 2014-04-24. 

[6]  记者.深圳在全国首推刑事被告人着便装出庭受审制度. 2014-12-26. 

[7]  记者.天津两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着装. 2015-01-08.

[8]  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M].王志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220.

[9]  记者.自由着装,嫌犯过堂不穿囚衣. 2006-04-13.

[10]  记者.姐姐捂死病妹案公开庭审,首创不穿囚衣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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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梅俊广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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