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丹丹律师

贾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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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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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实务操作指引

来源:贾丹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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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并且认为无需经过三十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时间以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的时间为准。

二、 因用人单位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1)用人单位存在类似停产停工的情况,例如:(2016)粤04民终751号及(2019)粤01民终1024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情况;
    (2)用人单位违规降职降薪,例如:(2018)辽02民终3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情况;
    (3)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来确保安全,如安全帽、口罩、手套等。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必须是以货币的形式发放,并且是按月,足额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是无故拖欠,如用人单位存在此类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如因劳动者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
      在职伤残补助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例如(2017)最高法民申198号裁决书中的情况。

3、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的“自愿放弃各项保险”的承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约定无效。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1)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用人单位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违法:第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第二,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完成后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向劳动者公示。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劳动者即可以向劳动仲裁委,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也可以选择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该规定为兜底条款,为避免中现行法律、法规遗漏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上六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建议以书面形式保存证据,如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用人单位,并保存好邮寄的底单。

三、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用人单位出现以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无须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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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贾丹丹
  • 执业律所: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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