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同时符合程序和内容的要求,一方面要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另一方面在内容上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用工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企业规章制度中的罚款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用工单位不能在企业规章制度中约定罚款条款。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1辑(总第8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