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25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作出了限制,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对双方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在性质上与《民法典》中的违约金是一致的,因此也同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以酌情减少。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1辑总第8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