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来源:谭世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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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系重庆某大型电器公司的员工,从事空调安装工作,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法购买了社保。
2012年7月,张某某乘坐同事摩托车外出安装空调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右腿受伤膝盖受伤。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向社保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在法定的时间下达了张某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书,随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张某某为玖级伤残。因为张某某伤到了膝关节,经过住院治疗后,行走仍然很困难。张某某找到我们咨询伤残等级,我们认为其等级应该更高且时间紧迫。张某某立即委托我所,承办律师在期限的最后一天向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的申请,该委于2013年5月,认定张某某伤残等级为柒级伤残。在我所承办律师的帮助下,为张某某多争取了6万左右的合法利益。
律师评析:职工受到工伤,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应该尽快向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过了法定的期限,初次鉴定结论就作为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受伤职工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遇到障碍,甚至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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