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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黑案的办理(认罪认罚中的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2-16 浏览量:0

一涉黑案的办理

案情简介:陈某某因抢劫罪服刑满于14年年底出狱后,经蔡某A介绍了认识了黑社会头目陈某土,跟从陈某土下面的人三次前往翔安A工地进行阻挠施工,还参与B工地的阻挠施工,因为想要抢占A工地的地材供应,双方发生争执,后陈某某跟从蔡某A等人与蔡某B的人斗殴,陈某某因此于2015年因聚众斗殴被翔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减刑后于2017年出狱。后即未再参与陈某土组织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接案经过:陈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被翔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姐得知弟弟又被刑事拘留,很是忧心,因陈某某17岁与他人共同参与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5年因聚众斗殴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即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为何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呢?若再被判刑,恐对其人生产生严重影响。接待陈某某姐姐之后,本律师向其姐解释了强迫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并详细询问了其弟被抓之前的经过,本律师判断,此案系涉黑案件,故公安机关前期对各嫌疑人仅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案由立案,后期再追加涉黑的罪名,对于具体犯罪事实,须会见陈某某,与其沟通方可详细了解案情。

办案经过1、侦查阶段积极会见当事人,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和不予批准逮捕的申请。本律师侦查阶段即介入该案,多次会见陈某某,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犯罪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并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申请书,但是由于陈某某有犯罪前科,且该案系涉黑案件,涉案嫌疑人众多,故取保候审申请均被拒绝。2、审查起诉阶段,迅速阅卷,并书面提交法律意见,并争取与经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本律师立即联系检察院阅卷,因该案开始由厦门市检察院办理,后厦门市检察院又将该案指定集美检察院办理,本律师阅卷后立即将书面法律意见邮寄给检察官,因考虑到被告人众多,检察官任务重,又前往检察院约见检察官,均未能约见,只能在电话中陈述法律意见,经与检察官沟通,了解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可能在2年6个月至3年6个月,本律师向检察官提出几个方面的主要法律意见:1、陈某某不是累犯,因为本案案发在15年聚众斗殴之前,14年之前的抢劫发生在陈某某未满18周岁之前,故不属于累犯;2、陈某某在强迫交易中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不能按整个强迫交易的金额1000多万进行量刑,如此罪责刑不适应;3、陈某某在15年聚众斗殴中已经向警方陈述了参与阻挠施工的事实,现时隔近5年再追究,应认定为自首;4、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即主动陈述案件事实,同意认罪认罚;5、陈某某参与涉黑组织的时间很短,其14年11月认识陈某土到15年1月因聚众斗殴被拘留,时间前后仅仅三个月,因考虑到本案十几个被告除陈某土、蔡某C等外,其余均同意认罪认罚,因为如果陈某某一旦同意认罪认罚,律师的辩护空间很小,只能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内辩护;6、陈某某多次表示,其希望最终判决在2年以下,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重,其表示不同意认罪认罚。检察官听后,表示我提到的会考虑,若陈某某不同意认罪认罚,检察院也会按程序进行。3、审判阶段,与主办法官沟通案情和法律意见,听取法官的意见,有方向的去努力。后案件到法院后,法院又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几次的庭前会议,本律师多次与主办法官交换法律意见,以本律师此前经办的涉黑案件进行对比,并着重提出了陈某某存在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法官表示认同,其建议我再与检察官沟通,后在庭前会议上,我就强迫交易按1000多万进行量刑提出异议,其他被告的辩护人也表示异议,检察官解释认罪认罚不能仅看一个罪名,其是几个罪名整体衡量的,最终经过两次的庭前会议的沟通,检察院将量刑建议调整为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经过法院的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为1年9个月,在十几个被告中系最轻的。

  4、争取当事人和家属的满意结果。 陈某某的家属本期望刑期在三年以下即可,一审判决1年9个月,征询其家属是否上诉,表示对有期徒刑不提上诉,只对罚金刑过重表示异议,要求只会罚金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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