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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2016最新)

来源:盈科厦门吴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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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最新)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律师服务的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福建省物价局会同福建省司法厅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案件的具体收费。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内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劳动;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以及适当地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技能;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的经验、声望和能力;

 7、法律事务所涉及的标的额和获得的结果;

 8、委托人或者由委托事项本身所限定的时限;

 9、当地提供类似法律服务通常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10、律师服务费是否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1、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12、与委托人之间的职业关系的性质和时间长度;

13、接受该特定的委托使律师丧失其他委托机会的可能性。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时收费(见附件《计时收费规则》)、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并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综合考虑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以及合理利润等主要因素以及前述协商收费的考量因素,确定如下收费标准,供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参考。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当地律师协会备案。

   三、代理各类案件的法律服务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4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标的额

计费比率

1—10万元部分  

8%-9%

10—100万元部分   

6%-8%

100—500万元部分  

4%-6%

500—1000万元部分 

2%-4%

1000—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0元~3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4000元。

  (四)代理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

      1、上述标准为一审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协商约定仍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也可约定按一审收费标准适当酌减收费;只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律师服务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另行协商收费。

      2、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协商约定仍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也可约定按一审收费标准适当酌减收费。

代理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诉讼案件执行。

  (六)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指: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6、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或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7、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或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案件;

      8、异地(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域以外)办理的非简易案件;

      9、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10、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变更收费条款。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对委托事项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仍有争议且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或者本协会调解处理。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

非诉讼法律服务是指诉讼法律服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

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并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1、计时收费是指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适用于全部非诉讼法律事务。

       2、计件收费是指按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法律事务。1、计时收费的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约定在法律服务全部结束后计算支付,也可以约定按一定时间计算支付。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并可以协商约定由委托人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服务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费率根据标的额分段确定:

标的

比例

500万元以下的

1%2%

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

0.5%1%

1001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部分

0.3%0.5%

1亿元以上至10亿元之间的部分

0.1%0.2%

10亿元以上的部分

0.05%0.1%计算

      4、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计算依据、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5、与委托人委托事项有关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鉴定费用、检验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审核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翻译费用、查档费用,以及律师办理委托事项需要支出的交通、食宿、通信、通讯等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该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聘请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按照本意见执行。

   (九)风险代理案件收费标准

风险代理收费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计收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其他收费方式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经协商,可以约定收取基本律师服务费和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也可以约定仅收取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委托人是否获得财产利益,不影响基本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委托人未获得财产利益的,无须向律师事务所支付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

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四、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减收取。

    五、本指导意见由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本指导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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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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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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