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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假捐案评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侮辱尸体罪区分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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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假捐案评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侮辱尸体罪区分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组评析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安徽一死者肝肾被假捐,6名医护人员涉侮辱尸体罪被捕。该死者家属被告知其脑死亡后放弃治疗,并在一份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了名;被宣布临床死亡后,肝肾器官被摘除,家属获得20万“补助金”,但她的儿子却发现“捐献”有假。当地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证实,该器官“捐献”,并非通过正规途径,“是医生的个人行为”。目前,涉案的6名医护人员已被以涉嫌侮辱尸体罪逮捕。案件仍在侦办中。此消息一出,引发公众的热烈讨论,公众在抨击医生无德的同时,也对该罪名的认定提出了疑问。不少民众不解,这不是涉嫌非法买卖器官吗?难道不该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吗?为什么说是侮辱尸体罪?那么,这两罪究竟有何不同?又该如何区分呢?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三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点,以下对“组织”、“出卖”做准确理解。“组织”是指行为人为达成某种目的,领导、策划、控制他人做出其指定的行为。“出卖”在这里是指经受害人本人同意,处分其人体器官的行为。受害人同意,即受害人具有处分自身人体器官的意识,并对出卖器官对身体所产生的后果有所认识。

侮辱尸体罪的认定:根据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以下重点说明侮辱尸体罪。“侮辱尸体”是指以猥亵、毁损、暴露等方法侵犯死者的人格尊严或有关人员的感情。该方法并不仅限于暴力手段,非暴力手段也可能导致侮辱尸体的后果。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严。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符合此种情况,也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

综上所述,结合该案案情,已知此“器官捐献”并非通过死者本人同意,而是由死者家属签名,因此显然不符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至于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还需待案件进一步侦查、审判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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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纪豹
  • 执业律所: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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