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上班途中受伤,如何维权?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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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上班途中受伤,如何维权?
2018年4月10日,王某入职某保洁公司。6月20日,王某为把负责范围工作提早作完,凌晨5点前往公司,不慎途中遭遇车祸住院,花费3万元。王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保洁公司提出抗辩,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为凌晨6点,而王某是凌晨5点前往公司上班,受伤时间不在工作时间范围内,公司不负责工作时间之外的伤害。双方在工伤认定上产生纠纷。请问,王某提前上班受伤,保洁公司是否需要负责任!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的解答: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上述规定中可看出,员工上班途中受到伤害,是属于工伤范围。虽然公司规定6点上班,但王某5点提早到达公司,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是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应认定王某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伤。因此王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王某可以向公司要求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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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纪豹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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