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豹律师

陈纪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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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及保护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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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所在。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之后,才能将所余利润分配于股东。那么,对于股东的利润分配《公司法》有怎样的规定?如果股东分配利润的权利不能得到保证的话,股东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并且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所以股东分配利润应当按照如下顺序:1、如若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章程约定进行分配,此约定与股东出资比例没有必然联系;2、若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当股东分配利润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所以,对股东利润分配的诉权保护,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该规定第十四条还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所以,股东起诉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但是依照规定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即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原告股东无需提交上述证据。此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大股东违反公司法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

现实中,存在许多公司不予分配利润,但公司董事高管却领取过高薪酬,或者控股股东操控公司资金用于与公司正常经营无关的事项,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普遍股东的合法权益。遇到这些情况,股东们都可以根据上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理地保护自己的利润分配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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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纪豹
  • 执业律所: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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