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豹律师

陈纪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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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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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又称作“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

有效的债权转让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须存在有效债权。原合同存在有效债权是债权转让有效的基础。原债权无效或消灭,则转让标的不能,更无有效的债权转让可论。

2、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由此可知,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债权不可转让,例如:以特定身份关系得以继承的债权。

3、 债权人具有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后可对受让人与债务人发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债权的主权利和从权利。

2、 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和抵销权。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除此之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律师提醒: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此时合同成立,但还须债权人及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该通知方式,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以书面通知为佳,以便形成证据,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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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纪豹
  • 执业律所: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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