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权律师

曹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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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来源:曹志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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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也作出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给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重大理由”的含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掌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标准,在有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家庭的稳定和不损害夫妻任何一方财产权益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当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中有两点要肯定的,一可固定夫妻共同财产,二可推进协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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