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程智华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租房出去发生用电安全问题,房东要承担损失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17 浏览量:0

个案审查
2019年2月,吴某租用黄某闲置的农房,因用电不当引发火灾,导致吴某房屋及室内财产受损,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赔偿房屋损失、房屋财产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被告业主黄某诉说:
在其房屋租赁吴某期间,火灾造成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的,承租人吴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吴某辩称:
租住的房屋为20年前建造的老房子,因住宅线路老化未及时更新,故本案件发生火灾,不负责任。
裁判的成绩。
初审法院审理后,《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记载了不排除偏房卧室中部电气线路发生故障而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承租人吴某住的是偏房卧室。
房客吴某系自拉线式接线板用电烤炉取暖,火灾发生时,屋内电力耗尽高达1205度,因此房主吴某对此负责。
但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房屋确实有瑕疵。另外,业主黄先生表示,该房屋始建于1998年,2015年7月曾进行过改建扩建,但没有对房屋进行过更新或更换。住宅线路老化存在火灾隐患,存在火灾危险。所以,黄先生作为业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鉴定评估机构认定的损失共计20万元以上,一审判决黄某承担30%责任,即6万元以上。
原告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三中法院提起诉讼。重庆三中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说。
此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审判理念与相关法规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失责任理念一致,火灾造成的损害应按过失责任原则负责,行为人对火灾发生的过失负责。
因此,吴某作为承租人用电不当,致使出租房屋发生火灾,侵犯业主黄某合法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业主黄某,知道自己闲置的农房存在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对于某些过失,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在寒冬,家用电器烤火取暖现象十分普遍,房主或房客要注意用电安全,切忌私搭乱接电线、过载用电。房主或出租人还应主动检查房屋安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排除,否则一旦发生火灾等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程智华律师

程智华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32-6261-318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