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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侵权行为怎么赔偿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量:0


 基本上案件

2019年12月1日的凌晨,梁某在安全驾驶小型轿车的情况下免费捎带戚某。在行车全过程中,撞倒路中一不规律阻碍物后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戚某负伤十级伤残。

公安交警中队出示公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评定梁某负承担全部责任。

安全事故产生后,戚某诉至人民法院,规定梁某及道路绿化养护管理中心赔付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赔偿金、误工等总共19余万元。

民事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融合安全事故造成 的不良影响、多方过失等要素,裁定梁某担负50%的义务、赔付戚某93530.93元,道路绿化养护管理中心对这个事故具有担负20%的义务、赔付给戚某37412.37元,戚某自傲30%的义务。

戚某不服气一审判决,提到起诉。

广州中院二审案件审理觉得,梁某安全驾驶车子乘坐戚某沒有扣除一切花费,归属于免费乘坐,且不会有无照驾驶、酒驾等过失或有意,合乎《民法典》中“好心同车”的有关要求,应相对应缓解承担责任;道路绿化养护管理中心未及时处理并清除道路上的阻碍物,没有尽到到相对应管理方法和确保责任;戚某未系安全带,本身存有过失。

一审人民法院明确梁某、道路绿化养护管理中心及戚某各自担负50%、20%和30%的义务,给予保持。在这个时候,二审人民法院对梁某赔付给戚某的精神损失赔偿金额度由3500元调节为5000元。

大法官提示

“好心同乘车”做为一种真诚施惠、乐于助人的个人行为,归属于互相帮助的中华传统美德范围,合乎友好和睦的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观,应予以激励。

《民法典》确立,“好心同车”产生安全事故,机动车辆应用人无有意或过失的,理应缓解驾驶人员的承担责任。并且,安全事故产生时,通常驾驶人员本身也会负伤、车子损伤,规定被乘坐人彻底赔付免费旅客的损害,难免苛求,与公正司法标准相违反。

为了更好地让“好心同车”好事儿不变为错事,提议被乘坐人应慎重安全驾驶,保证出行安全,乘坐人还要主动搞好安全防范工作中,尽可能将道路交通事故对本人损害降至最少水平,产生纠纷案件后也应秉着互谅互解的精神实质客观消费者维权,一同搭建互相帮助的和睦人际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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