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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通知卖方货物有质量问题,以后还能主张质量问题吗?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6-10-12 浏览量:0

  我国《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由此可见,买方在约定的时间或者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质量检验,应当及时把检验的结果通知卖方,及时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就认定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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