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或罚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日本、韩国的财产刑处罚的一种,常用于较轻微的罪行或违法行为,那么,如果减刑罚金是否能少交呢?下面就让我们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如果减刑罚金是否能少交

  罚金只是属于刑法里的一种,是受罚人必须缴纳的。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而且还会默认为你不服法,是不会减刑的,无力交纳的需要相关证明。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规定如下:

  第二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而且还会默认为你不服法,是不会减刑的,无力交纳的需要相关证明。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罚金与判决书的关系是什么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对减刑有相关规定,并不是因为罚金未交而不给予减刑。罚金只是属于刑法里的一种,是受罚人必须缴纳的。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以上就是小编详细介绍的关于如果减刑罚金是否能少交、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减刑以及减刑的罚金与判决书的关系是什么的全部内容,相信应该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解决,欢迎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