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工程,发包公司要承担责任
违法分包工程,发包公司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秦某经包工头吕某招聘,在一建筑工地担任质检员工作,工作13个月时,秦某因未及时足额领到工资离职。工作期间,秦某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离职时,包工头吕某为秦某出具了一份“项目部所欠工资明细”,确认秦某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项目部欠付秦某5个月工资1万4千元。
秦某遂要求承包人某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1万4千元,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其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在承包该工程项目后,将工程劳务工作分包给包工头吕某进行劳务施工,秦某系吕某下属的劳务人员,认为公司与秦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义务向秦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保。
秦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报告、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施工单位项目人员名单、协议书、吕某出具的所欠工资款明细、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意见表等,可以证明秦某在某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部工作。虽然秦某是由包工头吕某招收,但包工头吕某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包工头招用秦某的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某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秦某工资1万4千元,支付秦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3千元,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秦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上述期间的利息由公司承担。支付秦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
【律师点评】
虽然本案中秦某没有直接与建筑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是由包工头招聘的,但是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秦某实际上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实际生活中此类情况不在少数,企业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是不会受到保护的。如果企业能够在法律顾问的帮助下,建立全面的风险识别与控制体系,将这些法律问题及时避免,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才能省下大量人力物力,投入到市场经营中去。